据临湘市人民法院消息,6月20日,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张青担任审判长,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黄翔出庭支持公诉,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侵吞学生伙食费的职务犯罪案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胡某先后担任某中学总务处副主任、主任,被告人方某担任该中学总务处食堂采购员期间,两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通过虚增食材单价、数量,更换食材种类等方式套取学生伙食费,再以发放“值班补助”“辛苦费”等名义共同或私自侵吞学生伙食费。胡某共计贪污240万余元,实得168万余元;方某共计贪污109万余元,实得46万余元。此外,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,胡某还收受某供应商回扣16.2万元,实得9.5万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胡某、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套取、侵吞公共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;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法院综合全案事实,考虑到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、退缴违法所得,被告人方某具有从犯、自首、认罪认罚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,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、受贿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;被告人方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追缴二人违法所得。